在夫妻二人决定
离婚之际,他们必须共同商定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然而,若
当事人已在事先针对
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共识和协议,则应视为例外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如果夫妻双方欣然决定离婚,那么他们必须就子女抚养,以及
自愿离婚等事宜进行充分的协商与沟通,并且要以
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然后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部门
申请离婚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无法就
离婚协议达成一致,那么他们的
离婚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