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当持卡人以非法占有所为目的,超越相关规定所确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在经历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
欠款的情况下,可被判定构成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犯罪。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如下任一情节者,则应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