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贷款记录者仍可申请办理
购房贷款。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多重条件:
持有合法有效的
身份证件;
具备稳定的经济收银来源,个人信誉良好,具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能力;
备有合法有效的
房屋买卖合同、大修住房的合约协议以及贷款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性文件。
能够自行承担所购(大修)住房总价20%以上的自筹资金,且确保该笔资金将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拥有贷款机构认可的资产进行
抵押或
质押担保,或者(并且)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
证人;
符合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
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