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文规定,自
婚姻登记机关正式受理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如果在这三十日之内,不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都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话,那么他们均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而当这一规定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以请求颁发
离婚证书;
若未能按时提交申请,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