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
担保合同通常被视为附属协议,亦即必须依赖主合同之有效存在方可实际生效。
如果主合同因某些原因被判定为无效,那么作为从属关系的担保合同必然也无法实现其应有之功能。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行做出了特殊规定(例如设定不得撤销的担保条款),那就需要按照当事人所明确表达的意愿来进行解释与处理。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明确声明或约定,否则主
合同无效将直接导致担保合同同样失效。
《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
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