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方以其个人
婚前财产购
买房产的情况下,通常在双方
离婚之时并不会对此进行任何分配。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以下几种类型的财产被视为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一是一方在
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
二是一方因为遭受人身伤害而得到的赔偿或补偿;
三是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是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等财产。
这些财产在离婚时将不会纳入
财产分割的范围之内。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