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
征地补偿问题而感到不满或不合理待遇,您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提出反馈意见,如仍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您还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反映。
在个人权益受到侵蚀的情况下,您有权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于认为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不公、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情况,您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公正裁决。
在向法院提起
诉讼时,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并无二致,但需要您提供有力的
证据来证明补偿款分配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以及不合法之处,以便法院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
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能实际获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会建议他们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然而,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金额提起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我国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
土地补偿费应归属集体所有,应全额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安置补助费则应归属
土地承包人,应全额分配给在承包期内失去土地的土地承包人;
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应归属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具体分配方案可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被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