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民法典》规定,在
买卖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中,若已经明确约定了逾期缴纳款项而应支付的附加费用,即“滞纳金”,那么包括违约方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支付相应比例的
违约金。
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滞纳金”实际上就是违约金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层面上,民事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滞纳金”并不能被简单地称为“滞纳金”。
事实上,由于广大民众对于
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将其称为“滞纳金”。
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在法律领域内,这类费用应该被称为“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