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依照
劳动者的正常出勤日数以及当月完整工作日总数进行核算。
员工在严格遵守相关
法规并完成所有
离职交接手续之后,雇佣方须按规定向其开具正式的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
离职证明),并且务必即时结算劳动者所应得的薪资、押金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用。
对于该类款项,雇佣方不得实施任意数额的扣减或延迟支付,劳动者有权在办理
离职手续的过程中提出明确要求予以结清。
如若雇佣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劳动者可选择前往当地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
申诉或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