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悉或应知悉自身权益遭受侵犯之日起开始起算。
若当事人向相对人主张权益等因素导致仲裁效力暂停计算的情况发生后,则应自暂停之时起,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反之,由于不可抗力或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仲裁时效中止的,在中止时效的原因得以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将继续进行计算。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