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简称
刑法中的暂缓执行制度,其本质是对于触犯了刑事法律
法规且经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应该受到
刑罚处罚的自然人而言,先暂时宣告其有罪,但不对其施加所判决的刑罚,而是暂时推迟到某一段特定的考察期内进行观察和评估,然后再根据该罪犯在这一考察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对其实施具体的刑罚。
缓刑制度是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察期限内对罪犯进行全面的观察和评估,并依据罪犯在此期间内的行为表现,依法作出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决策。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