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缓刑制度中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
刑罚这一特性,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那些所犯
罪名相对轻微、犯罪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较为有限的犯罪分子。
同时,在评价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时,我们也需要考虑到对缓刑结果的预判,即是否认为他们在适用缓刑后还会重新危害社会。
另外,
累犯由于其多次犯罪并无法改变,且已然形成主观恶性明显,甚至存在再犯危险,因此对于这类人员而言,适用缓刑可能难以达到防止其再次犯罪的目的。
《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