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以及
有期徒刑等三类
刑罚的犯罪人员,其所获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因此,对那些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所能获得的减刑最大限度仅为原定刑期的一半。
同时,若犯罪人员仍处在认罪认罚阶段,则表明他们尚未被正式判决,并不存在减刑事宜。
《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