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对某位公民实施
逮捕后,最终判定撤销此案、不
起诉或宣布被
追责人为无罪,从而结束
刑事诉讼程序,那么这位受害者则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同样地,假如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理,仍然判定其为无罪,并且原先被判处的
刑罚已经得到了实际执行,那么
受害人同样具有要求
赔偿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
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
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