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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乃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之内,配偶间任何一方所获取的各类财产。
在此基础之上,婚后财产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仍有一些特殊情形需要我们去关注和理解。
例如,以下几种类型的婚后财产便无法归入
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1.首先,一方因身患疾病或意外遭受伤害而获得的
医疗费用及残疾人员生活补助费等人文关怀性质的款项。
2.其次,若某一方通过
继承方式取得了财产,则需注意,如果被传承人已明确表示仅由其配偶独自享有此项遗产,那这部分财产便不能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
3.再者,如若某一方收到他人赠与的财物,同样需要区分是否有明示赠予夫妻中某一方的情况。
4.最后,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也是被排除在婚后财产之外的因素之一。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几类婚后财产有专属权——
5.针对婚姻存续时间未满10年的夫妇而言,其所取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及其附属的诸如复员军人从部队携带回来的医药补助费和返家安置费亦不予计入夫妻共有财产。
6.而当夫妻关系走向尽头之时,
离婚一方若未能立即拥有经济收益的
知识产权,那么也将不在婚后财产的范畴内。
7.每人所享有的人身保险金及与此相联系的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金,生活困难补贴,以及实行全面公费医疗改革的企业事业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医疗费用均不包括在婚后财产之中。
8.在此领域,一方因提供劳动保护所需的相关费用亦不能纳入婚后财产范围。
9.在法律层面上,与个人身份紧密相连的财产亦将被排除于婚后财产之外。
10.除非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对某一特定标的物予以个人化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