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勉强让员工无偿
延长工作时间,且未向员工支付超时
加班报酬或为此提供充分调休机会的行为,显然是出于对《
劳动法律
法规》的蔑视和违背。
众所周知,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后,应当给予相应的加班补贴或者安排相应的休息时间进行补偿。
然而,倘若在员工自愿选择放弃可能获得的
加班费用的情况下,该种做法显然并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