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与
工资不可兼得。生育津贴乃是女性职工因分娩而短暂丧失劳动力之时,
社会保险制度给予的经济援助,通常被称为“
产假工资”。故在领取生育津贴之际,用人单位应暂停发放员工工资。如已参保
生育险种,则生育津贴将按用人单位于上一会计年度内的员工月均工资为参照标准,由
生育保险基金会负责支付。若出现如下任一情况,则可享有生育津贴:1.女职员在生育过程中所享有的
产假权益;2.享有所实施的计划生育手术所带来的休假福利。如因怀孕而无法胜任原有工作岗位的女职员,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文件,适度调整其工作量或分配其它适合她们身体状况的工作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
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