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明文规定,若开发商需拆除特定建筑物或过期临时搭建物,应当依据规定向相关业主提供合法补偿。
对于未经许可或者超过审批时限的临时建设,是没有任何补偿的;
但是对于那些在法定期限内完工的临时建设,则应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2.开发商在进行
拆迁补偿时,有两个选择权:
可以直接支付货币作为补尝,亦或许以住房权益调换的形式做出补偿。
3.关于货币
赔偿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被
拆迁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等多种因素,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场估值结果为最终依据。
4.房屋征用,是国家在保障“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对非国有的私人财产进行公正补偿后实施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该行动的核心宗旨在于合法、公平补偿,且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以及对财产所有者给予充分补偿的情况下,国家才能按照法定流程,请求公民提前放弃其
土地使用权。
5.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征收程序极为严谨繁琐,包括报批前的公示程序、摸底调查程序、听取意见程序、上报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编制与公示程序等等。
总的来看,征收过程中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失效的原因不外乎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了
拆迁补偿协议,从而使得宅基地使用权归零;
第二种情况是开发商依法提起司法强制拆除行动,然后沿袭法定司法程序完成
宅基地上房屋的征用工作。《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