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补偿问题,其归属权应明晰为由
房屋征收部门收管。
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全国范围内城市房屋
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
此外,县市级及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也有权责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能够严格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监管。
同时强调,县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亦需遵循上述条例规定,紧密相互协作,以助力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稳步展开。
而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他们则依照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全面负责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土地管理工作。
当涉及到拆迁补偿方面的纠纷处理时,行政裁决成为了必要手段。
若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者或拆迁人与被拆迁者以及被拆迁者与房屋承租人间未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所产生的补偿安置争议需提交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该类案件,并会明确指出当事人可依照《拆迁条例》向相关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同样,若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者或拆迁人与被拆迁者以及被拆迁者与房屋承租人间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共识的,只要有当事人提出申请,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即可启动裁决程序。
具体裁决部门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但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处理涉及自己的拆迁问题时,其上级人民政府亦具有裁决权。
裁决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赔偿形式与
赔偿金额、
安置房使用面积及安置场地、搬迁时间限制、搬迁方式和过渡时期等重要事项。
而所有裁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做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