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会这样呢?哎呀,这个
房屋征收啊,得按规矩来,就是那个“先补偿再搬家”嘛!有啥说法呢?嘿,法律是这么说的:
如果房子征收部门和咱们老百姓,在他们制定的这个所谓的征收补偿方案里面确定的那个签约期限内,没办法达成共识,或者说这个被征收房子的产权人物,咱们也都搞不清他到底是谁,那就要由这些房子征收的部门去上报给做出这个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让他们按照现行的
法规,就是那个条例去处理,按照这个征收补偿方案做个补偿决定,然后还要把结果给公布出来哩。
而且你看咯,假如有人在法定的时间段内不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不提出行政
诉讼的话,在这个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间里也不把家搬走,那么这个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有权利去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啦。
所以呐,对于那些合法的建筑,都要用司法强拆程序来进行,那些行政机关可不能直接下命令说要强行
拆迁哦,必须先经过法院的裁决才行。
没有任何手续的强拆肯定就是违法的啦!《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了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