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方
当事人正患有精神疾患,仍是具备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与此同时,面对与其关系终结的问题——
离异,无法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必须尽快启动审判程序进行
离婚事务处理。
在精神病人完成婚姻注册前的
监护人倘若同意与上述人员结束婚姻关系并且达成共识,便可依法为其办理离婚相关手续。
反之,如有任何一方监护人表示拒绝或未能达成协议,则须由另一方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处理离婚事宜。
通过
法律手段实现的判决结果,能够确保各个方面关心、关注的精神病人未来生活安排得到问题的妥善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
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