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黑恶”
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组织、领导或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二是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犯罪,也就是国外尤其是境外的黑社会分子来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所涉及的
犯罪行为;
三是包庇、纵容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具体而言,这种犯罪是指政府部门和其他国家机构的
公职人员在明知某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时,却依然选择予以包庇,甚至放任其继续从事各种
违法犯罪行为。
《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
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
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