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
离婚手续后,直接担任
子女监护权的一方拥有了身临其境地培育孩子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特权,然而这并非意味着他们能获得对于孩子的独占地位,更不允许以此为借口来否定另一方
家庭成员与孩子的亲子联系。
父母与子女生间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终止而自动消失。
于是,如果有一方希望对子女的姓氏进行更改,他/她必须与另一位家长进行磋商,并在取得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共识之后,才能前往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
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
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