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自首和
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法发〔2010〕60号文件)所阐述的观点,当
交通肇事发生之后,肇事者能够对现场进行妥善保护,对受伤人员进行积极救助并且主动向公安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可以被视为
自动投案的行为,进而构成自首。然而,因为这些行为也是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所以对于他们是否应当予以从宽处理或者从宽处理的范围,应予以适当控制和严格把关。如果交通肇事者在逃离现场之后具有自动归案并如实地交代自身罪行的表现,那么他也应该被认定为自首,但其法律责任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适当评估,再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给予从宽
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程度。因此,对于那些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及时
报警,并且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的肇事者,应当被认为是属于自动投案的范畴。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即使在交通肇事之后选择逃跑,但是后来又能自动归案并且如实交代的肇事者,同样符合
自首的条件,只是需要在相关法律规定的
逃逸情节
法定刑罚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
从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