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徇私舞弊
减刑罪,其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
侵权客体,本罪所侵犯的法益实质上是国家司法机构正常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二)客观事实,具体而言,本罪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
徇私枉法,对原本不具备减刑、
缓刑、暂时
保外就医等法定条件的
犯罪分子实施予以赦免或援助的
违法行为;
(三)主体身份,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行使司法职务的人员,这类人员需要拥有司法
管辖权,其中,实质能够构成其罪的,则包括那些在审判过程中具有禀报或决定
刑罚减轻、
假释、暂时保外就医权利的司法工作人员;
(四)心理状态,本罪在主观层面上必需是出于故意,即
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也清楚明白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同时对于这一后果的出现抱有期待或者袖手旁观的心态。
明显的疏忽不能构成此
罪名。《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