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故意伤害的典型案例中,若被告方无力或拒绝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我国《
刑法》及《
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应当以被告方涉嫌构成故意
伤害罪之名向相关
司法部门提出
申诉,同时也应依法行使
附带民事诉讼权。具体而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倘若
受害人由于被告方的
犯罪行为而遭受了实际财物上的损失,那么他们便在整个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具有权利提起相关的附带民事诉讼。更为特殊的情况是,如果受害人为未成年或是失去了
行为能力,那么其
法定代理人或
近亲属同样具备发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