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孩子姓名的变更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原则:
子女既可随父姓,亦可随母姓。
在多数情况下,孩子的姓名是由双亲经过
协商一致,在孩子出生之后决定的。
因此,一旦需要变更孩子的姓名,同样需要得到父母双方的共同认可。
即使父母
离异,任何一方都不应单方面改变孩子的姓名。
如有未经过家长双方协商或者协商未果的情形下,其中一方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孩子姓名,公安部门有权予以拒绝受理;
若是由一方故意向公安部门隐瞒
离婚现实,以达到更改孩子姓名的目的,那么在另一方提出恢复孩子原有姓名请求且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将会保留孩子原始姓名。
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对于需要更改孩子姓名的家庭来说,首先需要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相关表述需以
书面形式取得证明文件。
倘若孩子已年满十周岁以上,则需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
但当孩子已经成年(十八岁)时,则需要完全获得孩子的认同;
其次,须向
户籍所在地区的公安局或派出所提交户口簿、
身份证以及孩子的户口簿、
离婚证等证明文件前来办理。
在此过程中,户籍办理机关需要得到家长双方签字确认后方能对孩子进行
改姓更名操作。
仅凭一方意愿,户籍办理机构将无法给予办理该项业务。
假如某一方未能同意,而户籍管理机构仍强行为之,那么户籍管理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一方则可以提
起诉讼,控诉变更姓名方及户籍办理机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
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
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
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