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要按照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步骤来
办理离婚手续:
首先,夫妇二人需要共同拟定
离婚协议书,必须以
书面形式进行签订,这份离婚协议书中应明确记载关于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及子女
抚养、财物分割、
债务承担等问题的协议内容。
其次,夫妇二人需携带各自的
身份证件、户口本、
结婚证书及详细的书面离婚协议书前往当地民政部门提交
离婚申请书。
再者,在收到离婚申请后开始的三十个自然日之内,若任意一方对于
离婚事宜持有异议,则可前往民政部门撤销先前提出的离婚申请。
最后,如若三十日
期限届满仍未出现任何变化,夫妇二人即可亲自前往民政局请求颁发正式的
离婚证明书。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规定了夫妇二人只有在具有完全自愿的前提下才能离婚,同时也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构
申请离婚登记。
在此离婚协议中,应包含明确表示
自愿离婚的声明以及双方就子女抚养、
财产分配以及
债务处理等诸多问题达成共识并形成一致意见的确切建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