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配偶所育子女是否有责任承担其抚育费用,这一问题的答案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假设该子女为婚姻期间
当事人所生育或
收养,则当事人依法负有相应的联带责任,必须支付
赡养费用或拥有对该子嗣的
抚养权;然而在其他情况下,如若该子女系前夫与他人所生的后代,那么当事人便无该项
抚养之法律义务。另外需提醒的是,即使当事人无意于履行此义务,但倘若自愿肩负起对该子女的
监护重任,将之抚养成人也是可行的。当然,如果当事人选择放弃抚养权,那么生父或生母自然有权选聘合适的保育员以照顾和教育他们的孩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
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