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规定,对于被处以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只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即可予以宣告
缓刑:
(1)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有悔过之意并积极改造;
(3)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无再犯风险;
以及(4)宣告缓刑后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针对涉及到的
未成年人、孕妇及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应当更加强调缓刑的实施。
在宣布缓刑时,还可根据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形,限制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间从事某些特定活动、进出特定地区或场所、接触特定人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若同时被判
附加刑,则附加刑同样必须
严格执行。
关于缓刑考验期的规定,如第七十三条所示,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应在原
判刑期之上增加一年至低于两年之间予以确定,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则应在原判刑期之上增加五年至低于六年之间加以确定。
在此基础上,缓刑考验期自法院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再者,根据第七十四条条款,对于
累犯及
犯罪团伙中的首要分子,将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