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定
离异业务,需携带的必备资料包括
结婚证书、
户籍证明、居民
身份证明与
离婚协定书。该离婚协定书应明确载明
当事人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以及针对子女抚育、财产划分及
债务处置等重要事宜达成一致的详细方案。现行的登记离异流程具体如下:
1.首先申办
离婚手续。夫妇双方依据个人
身份信息开具的文档包括身份证、结婚证书等等,同时签字确认《离婚协定》文件;接着,在
婚姻登记机关特定的办公园区填写《
离婚登记申请书》。
2.然后展开初步审核阶段。婚姻登记机构的婚姻登记专员将进行初次审核。若判断夫妇双方已具备
离婚条件,则发出《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以示审批通过。
3.生成
离婚冷静期。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开始,30天内,只要有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4.经过冷静期之后再做审查。在第30日结束之际,任何一方如有意愿离异,应当携带相关证件向婚姻
登记机关提交正式申请,并领取
离婚证书。否则,未提出正常申请的一方将会被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5.等待登记并发放离婚证。经过严格审查,确认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后,婚姻登记员会按照规范化工作规程进行登记,颁发《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