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地产开发商筹备预定销售事宜,现制定以下规范要求:
首先,须已支付所有土地使用费用并取得完整的
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具备合法资格;
其次,必须持有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开工许可证,确保工程符合法律规范;
再次,务必按照预售房屋的实际价值来计算投入到开发建设中的资金总额,确保其与总体建筑开发投资规模的25%持平,且同时明确施工进度及完工交房日期。
开发商在正式开始进行
商品房预售时,需向房地产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以及相关文件资料,获取《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若未能获得该证书,则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商品房预售活动。
申请流程如下:
首先是准备申请,开发商需依据此法案的第7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其次,是提交申请,将每个申请部分的材料准备完备;
然后,进行政策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对开发商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理,
保证符合
法规政策;
最后,如果经审查后申请材料符合法规政策,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的正式行政许可决定并且颁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