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这一现象与合法婚姻关系有所区别,在此类关系中,若其中一方在
同居期间获得了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及通过
继承、
赠予等方式得来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应归其个人所有。
当双方
当事人在同居期间产生共同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经营所得的经济利益时,如果能够明确查实这些资产为按份共有性质,便应依照各
出资人所提供的资金比例进行分配。
反之,如能确定
共同共有属性,则两人需共享这类资产的所有权;
而倘若无法明晰是全额共有抑或是按份共有,那么就被视作是按份共有,若各方
出资比例仍无法确定,那就是平等分享。
对于那些共有的财产,如相关协议已存在,应依据此协议处置;
若无此类协议存在,应根据人人平均享有的原则处理,同时也要充分考量到各位共有人对
共有财产的贡献度,适当顾及到他们现实生活中的基本需求。《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