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家好!请注意到
监外执行的
监护人并不一定必需为亲属关系。
他们可能来自于直系亲属、社会组织乃至与
缓刑犯共
同居住地的社区管理机构。
对于监外执行的监护人,我们有如下明确的标准和需求:
首先,受缓刑处置的人员百需要依法接受
社区矫正,在这期间内,他们无法像普通罪犯那样通过服刑来替代
管制或预防性拘留;
其次,在进行社区矫正时,他们需要满足相关法定规定,通常在
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其原判的
刑罚才可得到免除。
此外,还需公开予以宣告。
值得提醒的是,如果被判缓刑的人士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出现任何违背法律
法规的情况,那么在考验期一结束,其原判的刑罚将自动失效,不再执行。
以上信息援引自中国《
刑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