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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与
后履行抗辩权之异同,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区分:
一、基于概念层面的理解,一个针对后履行抗辩权的定义是:
在尚未规定明确履行顺序的平等互利
双务合同中,当其中一方在另一半没有提供相应的财物或服务之前,享有行使拒绝率先
履行义务的权利。
至于先履行抗辩权,这一概念更为明确,即将它视作对抗负有提前履约义务一方违约行为的权利,实质上来讲,它是对率先违约行为的直接对抗。
二、从
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二者的差异性:
1.后履行抗辩权有限制地存在于满足以下四大特征的情况下:
(1)需要具有关联性的两个互有利息的双务合同;
(2)双方所负担的
债务必须都已经到期应付;
(3)另一方还没有履行他们自己的承诺或者没有表示愿意履行;
及(4)对方所提供的对等物品或者服务能够被实现并完成。
2.先履行抗辩权同样受到四大特性的制约:
(1)需要有两个各自负担了债务的合同方;
(2)这两个债务必须是有先后履行顺序排列的;
(3)负有提前履行义务的一方并未履行他们的职责或者履行时未符合合同本身的
基本原则以及要求。
3.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两种
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也有所差别:
1.后履行抗辩权的应用标准有以下几个主要因素:
(1)所谓由同一双务合同引发的互负债务,需要
保证两者之间的债务具有足够明确的
对价关系;
(2)通过确认合同双方所承担的债务没有严格的先后履行顺序并且都已经到期应付这个条件来确定是否符合使用指南;
(3)以此为前提条件,如果发现任何一方拒绝履行他们的承诺或者履行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操作,则可以认定为使用了后履行抗辩权;
(4)最后,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对方提供对等物品或者服务是否具有现实可行的可能性。
2.而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应用规则,主要包括这么几点:
(1)包括必须在同一个平等互利双务合同框架之内的事项;
(2)需要指出在
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某一方必须要先行动;
(3)这个先行动的合同方未履行其职责或者履行时有失公正。《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