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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化肥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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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6-11
销售伪劣化肥罪所包含的主观及客观要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客观条件。
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主观上故意违反农业、林业、畜牧业以及渔业等诸多部门的生产管理规定,大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导致生产领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一行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者明知售出的化肥属于虚假产品或者已经失去使用效果的化肥。
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实则是指因过期、受潮、腐坏甚至变质等因素导致原有的功效和使用效力丧失,丧失了其应有的实际使用价值。
(2)销售者刻意将不符合行业内应有品质标准或者未达到相关质量要求的化肥家人合格产品行列中进行销售。
这里提到的"不合格",指的是那些无法满足实际应用需求或者未能达到应该达到的品质标准的化肥产品。


然而,我们必须强调,主观要件也是判定这起犯罪的必要因素。
就销售伪劣化肥罪来说,其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销售者明知出售的化肥是虚假、失去使用效能的产品,却仍然故意为之;
第二种则是销售者故意以低于行业标准的化肥充当过高标准的化肥进行销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于自身疏忽或未知原因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的行为,并不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


对于销售伪劣化肥罪的既遂处罚情况,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需要综合参考具体案例情节,依法作出审判结果。
具体而言,该罪的三个量刑档次分别依据以下标准:
1.如果销售伪劣化肥罪导致生产领域遭受较小损失的程度,那么被告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被处以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到二倍以下的罚款;
2.若销售伪劣化肥犯罪的破坏力度更大,使得生产领域遭受重大损失,那么被告人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被处以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到二倍以下的罚款;
3.最为严重的是,如果销售伪劣化肥行为完全摧毁了生产领域,导致为重大损失,那么被告人将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被处以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到二倍以下的罚款或者被强制没收全部财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伪劣化肥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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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化肥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销售伪劣化肥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是指因为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丧失了使用价值的化肥。(2)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
6浏览 2024-10-04
请问一下销售伪劣化肥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销售伪劣化肥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是指因为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丧失了使用价值的化肥。 (2)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所谓“不合格”,是指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没有达到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而故意予以销售; 二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 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不能构成本罪。 销售伪劣化肥罪既遂的,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按照以下标准判刑: 1.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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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浏览 2024-09-26
销售伪劣化肥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包括哪些
销售伪劣化肥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是指因为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丧失了使用价值的化肥。(2)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
12浏览 2025-05-16
销售伪劣化肥罪怎么构成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销售伪劣化肥罪怎么构成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验收合格证书”;“经营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等。针对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又先后于、和发出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药活动的通知》。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对农业危害很大,应受刑法打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所谓农药,是指用于防治药、虫、草、鼠害、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农用化学药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所谓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功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兽用药品。 所谓化肥,是指经化学或者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又称无机肥料,用于为农业、林业生产提供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或者兼可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的一类物质。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料(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所谓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芽等繁殖材料。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所谓假,是指农药、化肥、兽药的成份名称不符合有关标准所规定的应当含有的成份名称,或用非农药、非兽药、非化肥冒充农药、兽药、化肥,或用此种农药、兽药、化肥代替另一种农药、兽药或化肥,以及其他应按假的来处理的农药、兽药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或者农牧业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生产或销售的兽药等。 2、销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与价值。失去使用效能,则就是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因过期、受潮、变质等原因已经丧失其有利的作用及价值。使用它已无法产生出其应有的效果,如农药已无法防治病、虫、害,化肥已不能给植物养分而促使其生产等等。 3、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所谓不合格,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次品、劣品,其虽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无法达到合格产品所应有的使用效能,如农药、兽药、化肥的成份与产品质量标准不相符合,超过有效期尚未完全丧失效用等。这点与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后者是对于所要防治的或应该达到的目的是毫无效果。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生产、销售哪一种行为,针对的是何种对象,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要出于故意,并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使即可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必须造成了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如果只有生产、销售行为而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虽有危害结果,但致使生产损失没有达到损失较大的程度,也不能构成本罪,但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约、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谋利。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使生产遭受重大的损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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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化肥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如何界定
销售伪劣化肥罪的构成需满足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方面。客观上,行为人明知化肥虚假或失效仍销售,或将低质产品冒充优质。主观上,分为明知而售假和故意以次充好。处罚根据损失程度不同,轻则三年以下刑罚并罚款,重则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裁决。
16浏览 2024-06-24
销售伪劣化肥罪怎么构成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验收合格证书”;“经营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等。针对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又先后于1985年、1987年和1989年发出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药活动的通知》。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对农业危害很大,应受刑法打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所谓农药,是指用于防治药、虫、草、鼠害、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农用化学药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所谓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功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兽用药品。 所谓化肥,是指经化学或者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又称无机肥料,用于为农业、林业生产提供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或者兼可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的一类物质。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料(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所谓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芽等繁殖材料。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所谓假,是指农药、化肥、兽药的成份名称不符合有关标准所规定的应当含有的成份名称,或用非农药、非兽药、非化肥冒充农药、兽药、化肥,或用此种农药、兽药、化肥代替另一种农药、兽药或化肥,以及其他应按假的来处理的农药、兽药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或者农牧业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生产或销售的兽药等。 2、销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与价值。失去使用效能,则就是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因过期、受潮、变质等原因已经丧失其有利的作用及价值。使用它已无法产生出其应有的效果,如农药已无法防治病、虫、害,化肥已不能给植物养分而促使其生产等等。 3、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所谓不合格,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次品、劣品,其虽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无法达到合格产品所应有的使用效能,如农药、兽药、化肥的成份与产品质量标准不相符合,超过有效期尚未完全丧失效用等。这点与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后者是对于所要防治的或应该达到的目的是毫无效果。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生产、销售哪一种行为,针对的是何种对象,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要出于故意,并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使即可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必须造成了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如果只有生产、销售行为而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虽有危害结果,但致使生产损失没有达到损失较大的程度,也不能构成本罪,但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约、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谋利。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使生产遭受重大的损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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