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原告必须向法院递交详尽的
起诉状、副本以及相关的
证据资料;而法院在收到原告提交的上述文件与材料后,将会对其进行详细的审查,并最终做出是否
立案的决定。若法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符合立案标准,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具体理由。然而,自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法院需要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同时告知被告需要书面回复辩解意见。
其次,调解也是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调解通常会产生以下三种不同的结局:第一,在调解完成后,原、被告双方能够和解,原告撤回起诉申请,
诉讼至此圆满结束;第二,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人民法院按照协商达成的协议起草离婚调解书。当该调解书送达至原、被告方时,便具有了法律效力,从而正式宣告婚姻关系的终结;第三,若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则需迅速启动下一步的诉讼程序。
最后,针对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事实真相和法律条文为判定依据,作出包括离婚与否、以及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在内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