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之前,并未规定必须先行实施
逮捕或收监。
通常而言,若仅存在下列特定情形之一时,
取保候审的执行方才可有条件地予以解除,故在不涉及以下情况的前提下,被告人多不会被司法机关实行
羁押。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发现关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采用的
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时,应立即进行撤销或变更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