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决定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的案件,其最长久限为14天,在此基础上,还可依法延长一日到三日不等。
因此,权衡所有情况后,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人民检察院对一起
刑事案件的刑事拘留
有效期最多可达17天之久。
此外,值得指出的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构在异地执行
拘留、
逮捕等执法行为时,必须事先通知
羁押地点所在地(即所谓的“
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
司法机关,以便受托方能够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