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吸毒史这方面的信息是无可奉告的。
因为保险公司并无权限登录公安内网查询相关内容,吸毒史便成了一个不能够被核查的内容。
然而,如果在投保时未能如实说明自身曾有吸毒经历,当遭遇理赔问题时,保险公司就可能会拒绝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签订
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会针对保险标的或
被保险人的各种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真实无误地回答。
如若投保人有意隐瞒或因重大失误违反上述规定的如实
告知义务,导致受限于是否同意承保或保险费率受到大幅提升等因素,则保险人不仅享有
解除合同的权利,且自保险人得知存在解除事实之日起,该解除权经过30天以上仍未切实行使的话,将会自动失效。
另外,自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两年以后,保险人将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是,如果期间发生
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然需要按照约定承担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或给付相关保险金额,并且不负责任何退回保险费用的责任。
反之,如果责任在于投保人未能尽到全面告知义务,或此行为过于严重以至于影响到保险事故的结果,保险公司也不会对此类事故负任何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额的责任,但会负责退还所有保险费用。《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