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他人
身份证明以申领用于信用卡业务的银行账户并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无疑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在名誉权被侵害的构成要件之中,明确规定了加害人须实施诸如侮辱、诽谤等等带有侵害性质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用以贬低或降低他人口碑和声誉。
这种纯粹出于个人意愿的行为,其矛头直指特定的对象,且这种行为相关信息已经被相关方获悉。
更为重要的是,这一非法操作引发的结果是使受害人在社会各界中的形象及口碑遭受损失,从而产生影响深远的负面效果。
因此,仅从表面上看,捡到别人的身份证进行恶意透支便已形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营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