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以下四种情境下可提出请求更改
抚养权的申请:
1.与子女共享生活资源的一方,若因身患严重慢性疾病或由于身体残疾的原因,无力继续承担起照顾子女的责任时;
例如,作为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若不幸遭受重大伤害导致肢体残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出现突发性恶化,以至于难以保证孩子所需的基本生活开支,此时,另一方可积极申请
变更抚养权以此保障孩子的权益;
2.与子女共度时光的一方未尽到
抚养未成年人的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孩子的恶劣行径,或者他们同孩子共同生活的环境对子女的身心发展产生了明显的不良影响;
例如,家长在抚养权归属问题上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孩子的现象,或者他们的言行已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恶劣影响,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出
诉讼申请,要求变更抚养权;
3.当子女达到法定年龄10岁后,另一方同样具备抚养孩子的基础条件,此时,关于抚养权的变更决定应当餐厅考虑子女的个人意愿,从而使得儿童的身心健康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延续性的成长过程;
4.若存在着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进行抚养权的变更。
比如:
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因为工作变动等原因,已经无法让孩子享受到稳定的优质教育,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求。
无论何种情况下,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标准,倘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申请,那么法院都将予以充分的重视并做出有利于孩子利益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