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当公安机关接收到遗失物时,无论是个人的还是单位的,都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以期找出真正持有并失去该遗失物的人员。这一环节是对于法治精神以及公正原则的严格遵守与执行;在经过细致的搜寻无果后,公安机关会暂时存放这些物品于专门设立的遗失物品招领处,期待可能出现的失主前来认领。然而,如果自公安机关接收到遗失物后6个月内仍然没有任何线索,则这些被认定为无法找到遗失物持有人的财产,将会自动转为国家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选择采取拍卖方式或其他的变卖手段处理这些遗失物,所得款项应该全额上缴国库,以彰示公平正义原则。如果某位公民拾到他人的遗忘物后未履行返还义务,而是占为已有,甚至故意隐藏、毁坏或处分他人遗忘的物品,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那么他不仅需要负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涉嫌触犯
侵占罪,面临着刑事处罚的风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