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当中存在着互相扶持和照料的义务。
若在这样的婚姻关系中,妻子因为
伤残或者疾病等因素导致患有劳动能力上的障碍,无法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且此时作为其配偶的丈夫却未能积极履行这一
扶养义务,甚至将她驱逐出自己的住所,行为恶劣已达到
触犯法律边界的程度,那么就会构成法律责任严重的
遗弃罪行。
依照司法实践中的现有案例,类似的遗弃行为被认为具备恶劣性的特征时,通常表现为:
由于该遗弃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了受害者的重伤或死亡事件;
受害者因遭遗弃而失去生活依靠,流离失所,不得不靠沿街流浪乞讨来维持生计;
受害者由于遭遗弃无法摆脱困境,最终选择走上自杀之路;
在
行为人不断接受教育和劝告但是仍拒绝改变其行为方式的情况下,导致受害者的生活陷入极度危险的状态;
遗弃手段极其残忍和恶劣,例如在遗弃过程中同时伴有打骂、虐待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
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