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况下,男方有权
主动提出离婚事宜。
然而,鉴于女方无法完全行使其
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仅能采取提
起诉讼的途径来实现
离婚目的。
若女方在婚前故意隐瞒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且婚后经过治疗也未能痊愈;
或者假设男方在婚前已知晓女方存在精神问题,但仍与之缔
结婚姻,抑或是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过程中出现精神疾病情形,并经过长久治疗却不见好转的话,都应当被视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实质性破裂。
在此基础上,若有任何一方始终坚持要求离婚,并且针对该请求进行的调解工作皆未能取得圆满成果,法院便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