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是一种严肃的司法制度,主要表现在在重大
刑事案件中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
犯罪分子,虽然有可能在后续的
减刑程序中有部分刑期可以得到宽免,但必须满足规定的期限才能实施。
具体来说,一、被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实际执刑期内的规定:
最低服刑期限,例如,如果
缓刑执行结束后被依法减为无期
徒刑的,其服刑期不得低于25年;
同理,如果
缓刑期届满后被依法减为25年
有期徒刑,其实际服刑期不得少于20年。
这就意味着,无论何时何地,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都必须服满至少20年的囚犯生涯。
二、有可能适用减刑的情况如下:
1、凡是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倘若能够切实遵守狱内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悔过并有明显进步,或者有着
立功行为的,则可以给予减刑处理;
2、存在以下
重大立功情节之一者,应当给予减刑:
(1)有效阻止他人进行大型
违法犯罪活动的;
(2)主动揭发监狱内外严重违法
犯罪行为,经仔细验证其事实无误的;
(3)在科技创新或传播前沿技术方面有独创性成果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救助他人,无私奉献的;
(5)在抵抗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
安全事故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
(6)对于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