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私营企业遭遇破产困境并
拖欠员工薪水时,广大的
劳动者们有权在
破产程序实施期间内,通过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争取自身权益,向雇主施加压力,以期尽快获得应付的薪酬。
在
破产财产公平分配的前提下,在满足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
债务的偿还要求之后,剩余部分应首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
工资、医疗补贴、
伤残补助、慰问金等款项。
同时,也需支付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