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
离婚案件中,妻子无法生育并不构成对于
财产分割有所影响,夫妻之间的
财产分配通常会遵照如下原则加以确定:1.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若无特别预先约定好的部分
个人财产,将不做任何分割。而针对共有的财产部分,法律规定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需交由当地法院依财产具体状况及保护
未成年人和女性权益的原则做出最终裁决。2.只要双方以
书面形式约定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
财产权属归属于各自所有,便可不受干扰地按约定处理。3.当一方在
抚养子女、
赡养老人以及辅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过多义务时,离婚之时,他/她有权要求另一方相应作出补偿,而对方也理所当然应该尊重其权利并提供补偿。4.若在离婚时,一方的经济状况较为艰难,那么另一方应对其住房等个人财产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援助。具体方法可由双方自行协定,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应提交当地法院来做出最终裁判。5.在离婚过程中,倘若一方藏匿、转移、出售、摧毁或者销毁
夫妻共同财产,抑或是通过捏造
债务试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那么在财产分割时,对于实施这些行为的一方,将会被判以财产份额减少甚至完全放弃的惩罚。若离婚之后,另外一方发现前任在财产问题上存在此类不当行为,便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