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若物权以及债权共存于某一物体之上,那么物权将会具有绝对的优先执行力。
其原因是由于债权本质上是一种索求权益,它只能依靠向
债务人提出履约要求才能真正实现
债权人独有的权益。
然而,相较之下,物权则属于主导性的权力,物权所有者无需借助他人的意愿或者行动便可以主动行使他们的权力,从而达到实现个人利益的目的。
当其他人不阻挠物权所有者行使其权力的时候,这种情况下,物权所有者的权益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在
抵押权这个例子中,尽管抵押权所有者并不实际拥有
抵押财产,但是一旦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
债务义务,抵押权所有者就有权直接请求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处置,完全无需经过抵押人的许可。《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