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代理事项的授权范围,若涉及
民事诉讼范畴,依照现行法例,仅允许
当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才有资格聘请律师进行代理活动;
对于
刑事诉讼案件,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陷囹圄,则可由其
监护人或
近亲代为委任辩护律师。
此外,
公诉案件中的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以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
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便享有委托
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至于
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他们同样拥有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时应当按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